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常大〔2011〕58号】

   发布时间: 2022-10-20    访问次数: 361

          

常大〔201158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 州 大 学

                                                                                                        2011年4月29日

  

 

常州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行为,引导教职工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纪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一条  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第二条  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分条件或根据情况已不适宜适用行政处分,但确有必要给予批评惩戒的,可以适用以下方式予以处理:二级单位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可以责令其退赔财物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五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其与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第六条 科级以上干部受到行政处分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对违纪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的,根据情况可不开除;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从事非法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受到法律制裁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非法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游行、示威的;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出版物;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教职工因行为不端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后果,败坏校园风气的,给予以下处分:

1、吸毒或为他人吸毒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处分;

2、卖淫、嫖娼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3、进行赌博活动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参加的各类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7、对挪用公款或公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1、造成学校及个人损失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通报批评。

2、致使学校财产损失较大、学校声誉或个人身心健康受损较为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学校财产、声誉严重损失或者致人严重伤残、死亡,尚未构成犯罪或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违反教学组织和管理的规定,构成教学事故者,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制度,除根据校教职工相关待遇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同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单位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及时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的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人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工资档次;并按所受处分的期限内年终考核相关规定扣发相应的工资、津贴。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在接受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纪处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通报批评由二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人事处备案;全校通报批评由人事处协同违纪人员所在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行为的,其所在部门自发现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15日内,向人事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2、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5日内由人事处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形成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3、对于在安全、教学、保密、科研、考试、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主管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违纪教职工所在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调查,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15日内报人事处审核,审核后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4、对于特殊及严重违纪行为,经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决定责成监察处调查的或由监察处立案调查的,按监察部、省、市监察厅(局)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5、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6、校长办公会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处及时行文,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若本人拒签,由送达人在送达文书上说明。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设在监察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员会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3、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过复核,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给予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处分期内受影响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发,其他待遇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对其在受处分期间思想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由人事处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