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09    访问次数: 343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常州大学章程》《常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常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9  11 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监察部门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于复杂争议问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 7 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15 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 日。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1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3)法律、法规、规定准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3)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裁量是否适当;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形成纪要。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裁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形成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学生申诉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