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09 访问次数: 3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民主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从主要学生干部、宿舍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专业/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江苏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参照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学生家庭情况、日常消费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资助来源,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和生活节俭,没有高消费现象。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等,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C):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可提供的月均基本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符合:①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②父母双方(或单亲)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者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③当年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旱灾等;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④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等4个重要参考条件之一的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B):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可提供的月均基本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符合:①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②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③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④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等4项一般参考条件之一的学生原则上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A):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可提供的月均基本生活费略高于学校所在地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助学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递交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递交申请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助学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专业/年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受资助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况实施数据管理,并在学年末报送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院要对所有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合理使用,坚持保障性资助与激励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纪检部门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