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21    访问次数: 421

常州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进教学管理改革,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提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指导和审议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从各系(中心)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综合考虑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科主任、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督导、学科带头人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1人,由教学科研科主任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可中止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各系可设立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可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审议学院高等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指导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规格的确定。

第八条 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各种教学制度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审议学院教材和课程建设规划,推荐出版教材和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省和校级),评审优秀教材。

第十条 对全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审定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第十四条 接受党政联席会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向召集人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相关事项,原则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前,由全体到会委员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并详细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式;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逐人票决;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同意票数超过全体会议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凡经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需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实名向主任委员书面提出,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凡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后提交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当院务会或院党委会的意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学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